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精神,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大型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纳入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鼓励非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办法》共五章27条内容,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并规定了评价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周期和内容、结果和应用,建立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奖惩措施。
《办法》规定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办法》通过推动仪器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等措施促进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办法》对每年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将予以后补助支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制定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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